任何非政府機構或個人 (作為有關電力公司的客戶 )計劃於其處所內安裝分 佈式可再生能源系統,而 該系統的發電容量在一兆瓦 (1 MW)或以下,並已 經接駁到為該系統身處的區域供電的 電力公司的電網,即合資格向該電力 公司根據特定的價格,收取上網電價。容量超過一兆瓦的可再生能源系統, 將根據個別情況考慮。如果系統配備 了任何形式的儲能設備,則不管所產 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際上有否輸出 到電網,均只能根據該分佈式可再生 能源系統實際產生的電量收取上網電價
可再生能源系統的整個項目使用 期內將可獲取上網電價,直至 2033 年底。 2033 年以後,有關可再生能源系統所產生 的電力將屬於該系統的擁有者